根據(jù)2025年最新實施的《民法典》第562條,獨家代理協(xié)議具有法律效力需滿足三個要件:明確的授權地域范圍,合理的代理期限約定and不得排除平行進口條款。歐盟法院2024年裁決的”工業(yè)激光設備案”顯示,限定中國代理商不得經營同類競品的排他條款被認定無效,這為協(xié)議起草提供了重要參考。
2025年北京四中院審理的德國機床代理糾紛案中,法院認定以下條款無效:
根據(jù)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2025年數(shù)據(jù),設備代理糾紛平均仲裁周期已縮短至8.2個月。建議在協(xié)議中約定:
2025年實施的《海關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辦法》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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